科普丨如何无效被授权的专利?
1、新颖性: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公开,但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仍然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
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不造成环境污染以及能源或者资源的严重浪费,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也不仅仅围绕上述方面提出,还包括:
1、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依据专利法第26条3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依据专利法第26条4款“权利要求不清楚”;依据专利法第26条4款“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依据实施细则第20条2款“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
2、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如: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等;
3、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因此,对于专利权无效,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无论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均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1、证据要充分
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三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2、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
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3、不得滥用“反诉”
“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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